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大众工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教委的工作要求,现就2013—2014学年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改进教育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努力创建规范教育收费优秀达标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教育收费政策。各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要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关于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严禁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
2.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的要求执行。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择校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招生和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性质的校中校等方式,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等,严禁要求学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俗称“占坑班”),严禁学校在职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禁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以各类“占坑班”成绩、学科竞赛名次、学科等级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
规范特长生招生行为。经市教委、区教育局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数要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并收取任何费用。
4.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取消公办普通高中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禁普通高中以借读生(旁听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5.严格规范中职学校收费行为。中职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继续完善有关中职教育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确保中职学校学生帮困助学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加强中职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二)严格规范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
1.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代办服务性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从中牟利、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2.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便利。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3.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为学生提供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分别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2009〕50号)、《关于印发<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教计〔2009〕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27号)执行。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规范教辅材料的使用。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的资料均属于教辅材料,学校或教师不得将其作为教学用书,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严禁学校或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含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或学生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教辅材料,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同意后,免费向学生提供,不得向学生收费,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校补课行为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本区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严禁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对学生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加强对教师的日常考核,规范教师行为。严禁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引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学校或教师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追究纪律责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所需费用从学校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学校要进一步落实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责任制,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深入推进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主动接受监督
1.各学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借助新闻媒体解读规范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并展示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支持舆论监督,对于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直查快办,主动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2.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
3.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使学生家长主动参与到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来,使之成为监督乱收费行为的重要力量。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一次与所在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沟通会,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收费公示,发挥先进典型作用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秋、春季开学前,各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学校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2.继续配合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开展创建行风建设星级学校活动,总结推广一批依法办学、收费规范、行风优良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1.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区教育局会区纠风、物价等部门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注重检查实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
2.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咨询和投诉举报制度。对于群众咨询的教育收费问题,要积极回应。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要做到工作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