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章程
序言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坐落于嘉定区嘉定新城,是一所由上海市教委、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按照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标准共同创办,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承办的寄宿制高中。2009年11月25日,上海市教委、上海交通大学、嘉定区人民政府就交大附中在嘉定新城承办分校达成共识,签订了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合作协议书。2011年开始招生,2012年9月1日,正式启用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目的与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加强现代学校建设,明确学校发展策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中文简称上海交大附中嘉定分校,英文全称为High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Jia Ding)。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云谷路1660号,邮政编码:201821,官方网址为www.jdfx.sh.cn。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高级中学。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思想】秉承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思源致远、创生卓越”办学理念,培养学生主动探索的精神,以扎实功底为基础,生成创新素养;促进教师在主动创新和相互合作中施展才华,创造并享受高品质的教育生活。
第六条【办学特色】依托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以课程建设和改革为切入点,形成“科技与人文并举”的办学特色,探索“学校与社会、高中和初中、高中和高校”有机衔接的培养模式。
第七条【办学目标】坚持教育创新驱动,以文化引领学校高位运行和内涵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热爱祖国、热爱生活,具有独立人格、独立思维,富有创新精神、创造能力的高端人才,学校文化有影响力、教育思想有引领力、办学模式有辐射力的富有特色的国际知名、国内著名现代化高中。
第八条【运作模式】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实行一体化运作,教育资源共享、教学管理同步,整体综合联动。
第九条【课程建设目标】构建基于核心素养培育的学校课程体系,实现从培养知识技能向培育核心素养突破。建设有利核心素养全面发展,给予学生充分的选择权,适应学生个性特长发展,促进学生身心一体发展的多元化课程结构。
第十条【教师发展目标】教师在与学生一起成长的过程中,生命得到滋养,能以阳光的心态,微笑、激情、博爱地接受和欣赏每一个孩子,善待每一位家长,师生共同成为充实、快乐、幸福的人。形成优良的教师合作文化,提升教师的教育智慧,使研究成为教师职业习惯,打造研究型、合作型专业教师团队,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实现人生价值。
第十一条【学生发展目标】努力提升学生的学习力和发展力,把学生培养成能围绕理想信念,自觉、顽强、科学的学习者,使学生成为理想远大、作风朴实、潜质丰厚、个性和谐的高中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校训与校园文化精神 】学校校训为“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学校师生秉持“大气、厚重、谦和、创新”的文化精神。
第十三条【校徽、校旗、校歌】学校校旗及校徽和上海交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为基础。
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组成,砧上错落放置中西书籍若干册,寓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毡座数字为“2011”,表明学校创办年份。
学校校旗底色为红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
学校校歌为朱晓亮作词,朱良镇作曲的《上海交大附中之歌》。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权利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对教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四)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的党组织】学校建立党总部。党总支书记由嘉定区教育局党工委任命。党组织领导、团结全体教职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学校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七条【学校的党组织职责】学校党组织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组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正副校长由嘉定教育局任命。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总务等方面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在核定的编制内,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
(七)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九条【共青团组织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总支领导,建立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 】学校建立工会。工会主席原则上由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五条【其他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提供的保障】为促进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提供下列保障: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保障教职工行使合理权利;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激励教师创造性开展工作,对相应成绩予以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和音像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生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上海市中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二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上海市市及嘉定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主管理】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学生自主成立“学生会”,根据《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学生会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学生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模拟社区的工作报告;
(二)收集代表议案并提交校领导和职能部门;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模拟社区管理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是在学校指导下,由学生自愿申请,经批准成立,自主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支持学生自主开展社团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学校可以提供场地、器材、交通工具、经费等支持。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八条【教育教学管理】在校长主持下,教务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处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学用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部分课程试用外语进行教学。
第四十条【课程设置】建设品德养成与人格发展课程、社会文化与人文精神课程、科学素养与创新研究课程、艺体修养与审美情趣课程、社会体验与生涯规划课程,构建核心素养培育一体化的“课程链”,落实 “思源致远、创生卓越”的办学理念与“科技与人文并举”的办学特色。
第四十一条【教学方式】在课程教学改革中,创造性理解并渗透学校的办学理念,在教学中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素养,体现“自主探索、相互激发”的教与学的方式,形成各科教学优势和本校教学特色。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指导学科建设和发展,负责学校教学指导、科研指导、教师培养等工作,行使对学术事务审议、指导、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教研组】教研组为学校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教研组长指导备课组开展教研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四条【考试制度】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和考察。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依法治校与信息公开】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依照法律及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制度、校内维权制度、平安校园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校务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具有最高决策权。参加校务会议的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校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三)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招生及毕业生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重大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其他根据议题需要而专门列席的学校相关部门或事项的负责人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校党总支提交学校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提交校务会议决策的内容,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三)落实年度工作、学期工作计划;
(四)安排教学、科研、学科、外事活动、学校建设等日常行政工作或行政活动;
(五)制定每年度招生计划;
(六)各分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工作通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七)准备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行政事项;
(八)通报经费使用和执行情况;
(九)讨论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讨论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行政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扩大会议)是检查各部门落实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通报各部门工作,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作准备的会议。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及各部门主任(副主任)参加。行政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检查各部门落实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情况;
(二)各部门通报职责范围内常规工作开展情况和信息交流;
(三)讨论酝酿向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议题。
第五十条【教师聘任委员会】学校设立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教职工聘任、学年考核、职称晋升评审等工作。教师聘任委员会由校领导、各部门主任和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学术能力和学术热情的教师代表担任。教师聘任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履行教师学科学年考评职责;
(二)依法履行中、高级职称评审等职责;
(三)其它需要教师聘任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校党总支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用人制度】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按学校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月薪制和月度奖与专项奖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学校根据《劳动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主席、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就教职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育人体系】学校建立学校与家长联系沟通制度,形成学校、高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育人格局。学生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必要条件,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家长委员会的建立】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各年级建立相应的分年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六条【加强家校合作】学校要求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积极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社会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九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开办资金】学校开办资金为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
第五十九条【资产管理】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条【财务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校收支】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支出,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和嘉定区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学校接受校党总支的组织监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章程生效】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六十三条【章程修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四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务会议负责解释,校长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2022年 11月 25日经第三届第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