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校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会议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贯彻依法办学,以法治校的精神,加强学校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决策效率和效益,促进学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教卫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沪教卫党[2010](1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校务会议
第一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有最高决策权。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条 校务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三)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招生及毕业生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参加校务会议的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研究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四条 校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总支书记共同商议确定。
(二)在校务会议召开之前,要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总支书记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校务会议议事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如果工作急需不能延缓,可以先根据校长提出的方案办。必要时可向上海交通大学或市教委党政领导请示报告。
(四)凡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校务会议报告。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对于重要决定,校长、党总支书记应亲自检查督促实施。
(五)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校务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编辑《校务会议纪要》。《校务会议纪要》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用。
二.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以及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解决的会议。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其他根据议题需要而专门列席的学校相关部门或事项的负责人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议题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或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经汇总筛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讨论学校党总支提交学校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提交校务会议决策的内容,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三)讨论落实年度工作、学期工作计划;
(四)讨论安排教学、科研、学科、外事活动、学校建设等日常行政工作或行政活动;
(五)讨论每年度招生计划;
(六)各分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工作通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七)讨论准备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重要行政事项;
(八)通报经费使用和执行情况;
(九)讨论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讨论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记录编辑《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签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行政会议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是检查各部门落实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通报各部门工作,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作准备的会议。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各部门主任(含副主任)组成。
第十四条 行政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检查各部门落实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情况;
(二)学校各部门通报职责范围内常规工作开展情况和信息交流;
(三)讨论酝酿向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议题。
第十五条 行政办公会议涉及到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做准备的议题时,一般只议事不决策,但要充分听取各部门干部的意见,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酝酿的、需提交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会前需向主管领导汇报,会后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市教委的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和党总支书记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团结并带领党政领导一班人,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提高领导艺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遇事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解决问题。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做好学校党务工作。校长和党总支书记都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支持副职大胆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校长和党总支书记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本着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即要主动到位、主动投入、主动承担分管工作的责任,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校长和党总支书记要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共同努力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模范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团结、开拓、务实、廉洁的好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都要讲奉献,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保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凡是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一切主要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会议,校长和党总支书记根据职责分工,必须确保到位并履行领导职责;副校长和副书记按照分管分工的要求,出席到位并履行各自的职责;中层干部按照部门分工要求,责任到人,切实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会议工作制度。